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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办法

  • 发布日期:2020-09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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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 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工作人员年度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,激励督促职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教育发展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二条 基金会建立考勤考核制度。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、工资调整和奖惩的基本依据之一。

 

第二章 考 核

  


 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。
  第四条 考核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、民主公开、注重实绩的原则,进行全面考核、综合评定。
 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、能、勤、绩四个方面,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。
  (一)德: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。主要包括政治立场、观点,政治纪律、政治理论素养,思想作风,原则性,奉献精神,表率作用,个人修养,团结协作,廉洁自律情况等;
  (二)能:指业务能力和业务知识。主要包括管理能力,开拓能力,应变能力,组织协调能力,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政策、业务、技术水平和学识水平以及知识更新情况等;
  (三)勤:指工作态度、敬业精神、劳动纪律。主要包括:工作责任心,事业心,钻研精神,工作作风,工作主动性,工作效率等;
  (四)绩:指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、质量、效率及效益。主要包括:工作任务完成情况,业务上的革新、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,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。
  第六条 考核标准。考核等级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次。
  (一)优秀: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,廉洁奉公,精通业务,工作勤奋,有改革创新精神,成绩突出。
  (二)合格: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,廉洁自律,熟悉业务,工作积极,能完成工作任务。
  (三)不合格:政治、业务素质低,组织纪律性差,难以适应工作要求,或工作责任心不强,不能完成工作任务,或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。 
  第七条 年度考核优秀的人数为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%。
  第八条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。
  (一)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。
  (二)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。平时考核随时进行,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,主管领导负责核查。年度考核每年12月底前进行,按以下程序:
  1、个人总结:被考核人填写《年度考核登记表》(附件1),并做好思想工作总结和述职准备:
  2、秘书处考核:秘书处召集人员评议会,由被考核人述职,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和等次:
  3、学校在编事业人员按评议结果报学校人事处,直接参加学校考核。秘书处聘用人员由秘书处直接确定考核等级,记入个人档案:
  4、连续旷工超过5天,或累计超过10天,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,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。

 

第三章 假期及请假

  


 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病、因事可以请病假、事假。请假由秘书长负责批准,假条留存(附件2)。
     第十条 职工婚假为3天。若男年满25周岁,女年满23周岁以上的初婚者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,增加晚婚假20天。 
  第十一条 女职工法定产假90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。多胞胎l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,二十四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土育第一胎子女为晚育,晚育的产假为105天;在产假期间领取《独女子女证》的,产假为135天。
 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,可根据医院的意见,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: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,可准予42天的产假。
 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作人员,工作日每天给二次共l 小时哺乳时间。
  第十二条 父母(养父母)、配偶、子女、公婆、岳父母去世的,给予丧假3-7天。去世亲属不在本地的,可另适当给予路程假。
  第十三条 因工受伤,经医疗部门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机构鉴定,需治疗和休养的,给予工伤假,工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 

第四章 出差、培训

  


  第十四条 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工作日出差,按出勤记录,领取出差补助。
  第十五条  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各类培训,按培训日期考勤,培训结束后由办公室出具手续报销相关费用。

 

第五章 奖 惩

  

  第十六条 奖惩。
  (一)考核被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,按照下列规定办理:
  1、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:
  2、学校在编事业人员参加学校津贴分配,聘用人员按合同执行:
  (二)考核不合格的,按以下规定办理:
  1、不能正常晋升工资;
  2、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,根据不同情况,可以调整工作、低聘或解聘;
  3、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,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合格的,予以辞退。
  第十七条 休婚假、丧假、工伤假、年休假的,均不扣发工资;休产假的工资待遇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  第十八条 事假当年连续或累计超过30天者,从第31天起,扣发其日平均工资及福利待遇。
  第十九条 对于旷工者,从旷工之日起扣发其全部工资福利及奖金。连续旷工超过一个月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四十天者,即按自动离职职处理。
  

 

第六章 附 则

  

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0年9月24日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并印发执行。
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。
 

 
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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